# 第十一章 标准化和软件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Standard
- Specification
- Code
- Standardization
# 11.1 标准化基础知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形式。
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以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获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 11.1.1 基本概念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其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标准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是一个活动过程。
# 1. 标准的分类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
- 根据使用范围分类
- 国际标准
- 国家标准
- 区域标准
- 行业标准
- 企业标准
- 项目规范
- 根据标准的性质分类
- 技术标准
- 管理标准
- 工作标准
- 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类
- 技术标准
- 管理标准
- 工作标准
-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类
- 强制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
# 2. 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 国际标准 ISO 的代号和编号 国际标准 ISO 的代号和编号的格式为 ISO + 标准号 + [杠 + 分标准号] + 冒号 + 发布年号
- 国家标准的代号的编号 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 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大写组成,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有 QJ、SJ、JB 和 JR 等。
- 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 DB 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再加上斜线 T 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
-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和发布年代 3 个部分组成。
- 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 3.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集中了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技术经验,世界各国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的标准。
-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以及 ISO 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 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包括知名企业标准在内的其他国际上公认的先进标准。
-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定时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向、任务。
- 很多国际标准是国际上取得多年实际经验后被公认的,一般来说不必都去进行实践验证。
- 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是当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采用了先进的国际标准或先进的国外标准,才能提高我国的标准水平。
- 要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 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需要先行采用。
-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 当国际标准中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 采用程度
- 等同采用
- 等效采用
- 非等效采用
# 11.1.2 信息技术标准化
信息技术标准化是围绕信息技术开发、信息产品的研制和信息系统建设、运行与管理而开展的一系列标准化工作。
# 1. 信息编码标准化
编码是一种信息表现形式和信息交换的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编码实际上是对文字、音频、图形和图像等信息进行处理,使之量化,从而便于利用各种通信设备进行信息传递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
作为一种信息交换的技术手段,必须保证信息交换的一致性。为了统一编码系统,人们借助了标准化这个工具,制定了各种标准代码,比如国际上比较通用的 ACSII 码。
# 2. 汉字编码标准化
汉字编码是对每一个汉字按一定的规律用若干个字母、数字、符号表示出来。
我国在汉字编码标准化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就是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国家标准的制定。
出汉字编码标准化外,汉字信息处理标准化的内容还包括汉字键盘输入的标准化;汉字文字识别输入和语音识别输入的标准化;汉字输出字体和质量的标准化;汉字属性和汉语词语的标准化等。
# 3. 软件工程标准化
软件工程的目的是改善软件开发的组织,降低开发成本,缩短开发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软件质量。
它在内容上包括软件开发的软件概念形成、需求分析、计划组织、系统分析与设计、结构程序设计、软件调试、软件测试和验收、安装和检验、软件运行和维护,以及软件运行的终止。同时还有很多技术管理工作,如过程管理、产品管理、资源管理,以及软件运行的终止。
软件工程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过程标准、产品标准、专业标准、记法标准、文件规范以及质量规范等。
现已取得国际批准的软件工程国家标准如下。
- 基础标准
- 信息处理——程序构造及其表示法的约定
- 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机器约定
- 软件工程术语标准
- 软件工程标准分类法
- 开发标准
- 软件开发规范
- 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
- 软件维护指南
- 文档标准
-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编制指南
-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指南
- 管理标准
-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 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TODO 编写对于的模板文档
# 11.1.3 标准化组织
ISO 和 IEC 是世界上两个最大、最具有权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目前,由 ISO 确认并公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还有国际计量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等 27 个国际组织。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的,由各国标准化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专门机构。其宗旨的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资源的交流和合理配置。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成立于 1906 年,是世界上最早的非政府国际电工标准化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
- 区域标准化组织。区域是指世界上按地理、经济或民族利益划分的区域。参加组织的机构有的是政府性,有的是非政府性的,是为发展统一地区或毗邻国家间的经济及贸易,维护该地区国家的利益,协调本地区各国标准和技术规范而建立的标准化机构。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 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
- 国际电信联盟
- 行业标准化组织。行业标准化组织是制定和公布适应于某个业务领域标准的专业标准化团体。
- 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 IEEE
- 美国国防部批准、颁布适用于美国军队内部使用的标准,代号为 DOD 和 MIL。
- 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颁布适合于国防部门和军队使用的标准,代号为 GJB。
- 国家标准化组织
-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
- 英国标准学会 BSI。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
- 德国标准化学会 DIN。
- 法国标准化协会 AFNOR。
# 11.1.4 ISO 9000 标准简介
# 1. ISO 9000:2000 系列标准文件结构
# 2. ISO 9000:2000 核心标准简介
# 4. ISO 9000:2000 系列标准确认的 8 项原则
# 11.1.5 ISO/IEC 15504 过程评估标砖简介
# 1. 概论和绪论指南
# 2. 过程和过程能力参考模型
# 3. 实施评估
# 4. 评估实施指南
# 5. 评估模型和标志指南
# 6. 评估师能力指南
# 11.2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 11.2.1 基本概念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力。
- 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
-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 制止不正当竞争
- 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 1. 知识产权的特点
- 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指的是智力创作性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 双重性。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例如著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 确认性。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智力创作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以得到法律保护。
- 独占性。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的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
- 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商标权为 10 年,但可以根据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延长。
# 2. 中国知识产权法规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等。
# 11.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主子
- 公民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 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
- 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
- 通过转让途径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 公民之间或与其他主体之间,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作开发而产生的群体。
-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 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
- 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
- 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之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合作伙伴等。
- 公民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包括源代码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代码文本和目标程序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 计算机软件的文档。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
#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独立创作。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都不能获得著作权。
- 可悲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
- 逻辑合理。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因为开发软件时所采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被个人专有。
#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 发表权
- 开发者身份权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 使用权
- 复制权
- 修改权
- 发行权
- 翻译权
- 注释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出租权
-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 转让权
- 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能存储信息的装置内
- 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复制。
-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
- 独占许可使用
- 独家许可使用
- 普通许可使用
- 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 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 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全部转移给他人。